您好,关于房屋有缺陷能不能拒交物业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有缺陷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一旦业主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若质量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质量问题较小,不足于解除购房合同时,如装修工艺稍次,局部出现渗漏等,业主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物业质量问题或索取经挤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有偿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只要宴际接收了物业就享受了服务,因而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
在实际生活中,新开发的物业往往由其开发商组建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开发、管理一家人”的现状使业主容易将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费“挂钩”。要彻底改变这种现象,有赖于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公正、高效地解决物业质量问题。
二、小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
一,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即为保持共有物免于毁损、灭失,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而支付的费用。例如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等。
第
二,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或者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理共有的电视机所支付的修理费;装修共有的房屋所支付的费用。
对共有物的其他负担,例如因为共有物对共有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害,而向受害人支付的偿金。如共有的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向受害人赔偿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
在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原则上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即由其他的共有财产,如共有的积蓄中支付。但是共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把家庭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为各自所有,奖金收入为共同共有。同时约定对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的购买实行AA制。婚后甲乙二人商定共买一辆汽车,约定双方各出资10万元,同时约定所购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购买汽车后,在对汽车的费用支出问题上,如果甲乙二人有约定,则依约定行事。如甲乙二人约定对该车的所有管理费用支出也实行AA制,则依此约定。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对该车的管理费用支出做出约定,则由二人共同负担,即从二人共有的奖金中支付该车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