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由此可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终局结论,如果再不服的,不能再做其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