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对于起诉是否必须受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比如调动工作、颁发奖金、分配住房等纠纷应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裁定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讼,只能向人民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但是人民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撤回的只是的权利,其实体民事权利还存在,因此,当事人还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例如,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但不能出示有力的证据,于是撤诉,后来找到了借据又一次,也应允许。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例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这一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的感情,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都是基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有和好的可能。为了有利于弥补夫妻双方的感情裂痕,有益于双方和好相处,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时间,如果马上又可以,不利于缓和夫妻双方原已存在的纠纷。规定判决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一定期间内又,不予受理,是基于同样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