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自主择业干部可自主就业,如果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停止发放退伍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扩展资料:自主择业的条件担任师级、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现有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资格条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部分。
(一)积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从正面对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在自主择业制度实施之初,曾经规定,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二)消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从反面对自主择业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与干部转业条件不适用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