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同时施工、健全劳动卫生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有权拒绝执行。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强令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报告和处理、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进行统计,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检举和控告。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新建,有权提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