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即建设单位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1、建筑法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设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个人还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