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您所说的情况明显属于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找到村委会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基于相邻关系的特殊性,在您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对方愿意给予您一定的补偿,那么您可以选择为其提供一定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