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都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先申请工伤认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发原待遇、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构成残疾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再申请伤残鉴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自治区,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自治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