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孩子上课期间,孩子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在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你的这起案子,
首先对方那小朋友的家长为
第一被告,他们的孩子是侵犯你孩子身体的主要过错人,
其次你可以将幼儿园列为
第二被告,因为学校在上课期间,他们没有起到一个管理好孩子的责任和保护孩子安全的一个基本义务。幼儿园在这块是有过错的。因此,幼儿园承担的是他们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关于赔偿,你孩子是十级伤残,如果你孩子是城镇户口,赔偿数额为28528元,如果是农村户口,数额为6760元左右。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向两方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上都是你和你丈夫照顾孩子的费用),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有什么需要,打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