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即业主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或程序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行使撤销权。 所谓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是指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譬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决定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对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利,或者作出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所谓程序权益受到侵害,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作出的决定逾越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业主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业主撤销权并未参照上述规定设置最长存续期限。 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撤销权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