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