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合伙性质的企业联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除规定合伙外,还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三种联营方式。(见《民法通则》第5
1、5
2、53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加之当时国家政策上鼓励和推动,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各种形式的联营非常盛行。例如,联营办厂、联营做贸易、甚至联营汽车等等当时的联营合同中,除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联营企业外,不少合同型和合伙型的联营合同约定:联营体一方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约定享有固定的回报,甚至约定不承担损失等内容这些约定一方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契约正符合有限合伙的本质,至少应该是具有了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实践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