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将上述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果支付给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义务将这些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在承包土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②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后,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