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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办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9-25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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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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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
    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
    11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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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
可以到小区所管辖的居委会去投诉,或者是可以找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投诉,业主委员会那边会给小区的物业管理沟通,沟通不成的,除了可以到居委会反映可以到通过诉讼的途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占用的公共区域并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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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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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域内哪些归业主共有
在建筑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域内的相关设施,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相关附属物,像是电梯,楼道,楼梯,建筑物所占地基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总之,除了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之外,建筑区域内的其他部分基本都是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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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村里修下水道占用房屋庭院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集体排水沟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范畴内的公共设施,其建设旨在为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然而,如果私人擅自在集体排水沟上建设庭院,无疑就构成了对集体土地资源的非法侵占,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可能对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排水不畅、积涝等问题的出现,从而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以及潜在的卫生安全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将直接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农村集体经济所拥有的公共设施权益,从而对农村经济的繁荣进步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构成威胁。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个人占用集体排水沟修建庭院的行为实属违法之举,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与制止。
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与规划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公共设施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名誉权和商誉权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的主体性质存在显著差别。
荣誉权主要涉及到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群体,而名誉权则涵盖了一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其次,二者的客体范围也有所不同。
荣誉权所关注的焦点在于个体所获得的荣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而名誉权则更侧重于保护个人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防止受到他人的侵犯。
此外,二者在取得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荣誉权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和保持,而名誉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最后,二者在是否能够被取消或者剥夺方面也存在区别。
荣誉权可以因为某些原因而被撤销或者剥夺,但名誉权则是不可随意侵犯的基本人权之一。
另外,二者在侵权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荣誉权的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荣誉的丧失或者贬损,而名誉权的侵权方式则更为多样化,包括诽谤、侮辱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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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占有的地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相关的附属物,基本构造部分,小区内的其他设施,像是健身器材,篮球场,还有一些其他的休闲娱乐场所,都是小区业主共有的。除了专有部分外,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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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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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做决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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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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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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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农村机耕道路占地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农用机器进行维护和修建道路时占用农民土地,必须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
征用到的土地,应该给与公平、合理且公正的货币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到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他们原来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内也能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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