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应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各地的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既可以申请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申请鉴定到进行鉴定有一定的等待时间,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快结束前提出申请,不影响停工留薪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在一些省市,对停工留薪期满,不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