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仅仅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虽然被告不适格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只有经过案件受理并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被告是否正确,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