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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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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问:我企业租用私人房屋一间,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10000元,业主要求一次支付全部租金共30000元,问可否列入当期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之规定,你单位一次支付租期三年的全部租金,不得列入支付当年的费用,应按规定分期摊销。已列入当年费用的,应进行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