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四川某小贷公司在催款十天未果的情况下就变卖抵押车的行为显然有失妥当。不过,既然双方在借贷发生之前曾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就具有了法定约束力。所以本案的关键处在于双方的贷款合同如何约定贷款逾期,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容时且对超出期限之后的抵押权处置,那么唐先生在本案中就需要反思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认真研读过合同的各条条款。如果合同没有这项规定,则唐先生就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