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龄是否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法实施前后规定不同。
一、劳动法实施之前
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可以计算缴费年限。
二、劳动法实施之后
资料地方实施,打破各类用工制度和人员的身份界限,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