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公司如何规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里有提到这一项,而且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改正2次及以上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