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分清具体情形来认定。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而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而且,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实践中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要求,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