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之后,公章交由清算组进行保管,只能使用于清算范围内的业务,对于其他的业务不起作用,而破产清算完成之后,公司正式宣布破产,公章就不能继续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