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了公章可以不注销吗
公司在完成注销手续之后,其公章无需特意进行注销程序,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公章在终止使用之后,使用单位有义务在十日之内将所有公章悉数交还给它们的上属主管部门或者是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与管理的机构进行封存管理;倘若未按照规定期限交付公章,那就将会面临上属主管部门或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此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收缴措施。当公司宣告结束营业时,务必将所有公章悉数无条件地交还至原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擅自随意销毁公章。公安机关会对收回及收缴的公章预先存放两年时间,若在此期间内并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那么预存期满之日起将统一实施销毁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注销了怎么要工资
鉴于公司已依法注销,因此劳动合同亦随之终止。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司注销完成之前提出一次性结清工资的要求。当公司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需首先用以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余款,然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剩余收入划拨用于优先偿还员工的工资报酬。
至于公司存在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注销等违规行为的,员工可根据自身权益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者以及法人代表为公司拖欠之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公司宣告终止运营之后,尽管企业的公章原则上并不需要以独立方式进行注销,然而,公章仍然须由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妥善保管和封闭。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送还并归还上述部门者,则可能面临被强制收取的法律后果。在决定暂停运营之前,公章必须转交给原有的公安备案机构进行处理,并且严禁私自销毁。公安机关会在两年的期限内对这些公章进行妥善保存,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将会统一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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