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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27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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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8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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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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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盗窃罪多少年才能释放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的不同,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考虑盗窃财物的价值,同时包括是否构成多种盗窃类型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
另外,盗窃者如果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判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处罚金。
2.当你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这个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3.当盗窃金额超过一定数量后,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时,你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情节更加恶劣,那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可能被处以更多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数额巨大”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意味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5.最后,当盗窃金额达到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时,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你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这个惊人的数字就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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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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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开设赌场罪退赃是否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若涉案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违法所得,那么他就具备了获得减刑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已经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事处罚的罪犯来说,在服刑期间只要能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强烈的懊悔之心和真实的改过自新意愿,或者在行为上有所突破并因此取得显著的立功表现的,均可依据相关程序申请得到适当的减刑处理。
而退回违法所得这种行为恰好可以视为其具有深刻悔悟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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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自首还会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的确如此。
关于开设赌场罪,主动投案自首将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裁判结果。
若涉案情节轻微,甚至可能得到无罪释放的处理。
所谓投案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报案并如实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
至于开设赌场罪,则要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聚集众人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谋生等各种行为。
对于"开设"的定义,我们应从广泛的角度去理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为赌博者提供场地设施,设计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徒投注,从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之外,在计算机网络上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行为,以及通过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参与者并不需要集中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也都被视为开设赌场。
然而,如果只是提供诸如棋牌室之类的娱乐场所,仅收取合理的场所使用费用和服务费用,那么就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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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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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异地分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抵税体操作流程是
[律师回复] 解析:
本企业具备提供正规发票之能力。
然而,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已获得工商管理机构颁发之营业执照以及由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在成功完成税务登记之后,我们的分支机构将能够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所需发票。
针对分支机构或业务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宜,可归纳如下三点细节:
首先,若我们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范畴,即可按照相关规定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其次,若是我们的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性质,则仅能开具普通发票,且总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抵扣操作;
同样地,该类分支机构虽可开具普通发票,却无抵扣之说。
最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愿意,他们仍然有权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自2009年起,无论工业还是商业,均按3%的比例征收)的专用发票,但需注意的是,接受方公司只能以3%的进项税额,从自身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如有不便之处,亦可考虑由总公司统一寄出所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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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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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指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管理类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分为: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3、施工法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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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开设赌场罪是主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确认开设赌场罪的主犯的重要标准在于其是否具备组织、指挥或引导犯罪团伙开展违法活动的能力,或者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角色占据主导地位,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力和作用。
反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则被视为从犯。
此外,我国刑法对聚众赌博行为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凡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组织、聚集大量人群参与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的人,均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同样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并且需要支付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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