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
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