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