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回避是能怎么适用的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09-28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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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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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全文
    8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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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适用情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回避的适用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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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适用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对于刑事回避制度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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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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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就包括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共六类人员。但此时申请人员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非允许随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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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儿童死刑罪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拐卖儿童行为的问题上,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定为死刑。
这些情况包括:
首先,作为拐卖妇女、儿童集体活动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其次,在实施拐卖行动中涉及到妇女和儿童人数多达三人以上;
再次,犯罪动机明确且以非法获取婴幼儿并进行贩卖为主要目的;
最后,由于其行为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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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和侵占罪量刑适用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尽管被判定缓刑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然而这仅限于满足相关潜在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可行性。
当罪犯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依据法律规定需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在这种背景下,若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呈现出诚恳认罪态度、并无再次发生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诸多因素均得到充分考虑和评估后,才有可能被依法宣告缓刑。
然而,对于那些侵占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量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将无法获得缓刑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以房抵债效力的鉴定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房抵债应该具备实践性的特征。
在整个过程中,以房抵债协议通常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以及之后这两个时间段内达成,无论在哪个阶段,由于以房抵债协议遵循着要物性原则,其本身即具有关乎于物、关乎于权力转移的特殊属性,因此,一旦债务人未能如约依照协议内容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任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执行交货义务的申诉,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其次,无论协议签订的时间顺序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以房抵债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原始债权债务履行期限有效期之前,也可能出现在期限结束之后。
最后,以房抵债能否真正实现债务清偿的目标,关键在于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情况。
对于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约定的“以房抵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在事后来达成的一种新的债务清偿协议。
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约定了以房抵债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种以房抵债的合意往往被视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双方就已经约定了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可以用房屋作为抵债物来清偿原来的债务。
第二,在债务清偿期限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并且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这种以房抵债的行为自然是有效的。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深圳帮信罪不适用缓期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帮助信息活动罪行的案件中,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可能被判定缓刑的:
1、当被判处罚款的刑期超过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此类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犯罪分子也没有丝毫的悔过之意;
3、存在着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4、若宣告缓刑会对犯罪者所在的社区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5、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构成了累犯;
6、如果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他们的悔罪表现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只有在犯罪分子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宣告缓刑。
在缓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那么原来的判刑将不再执行。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那么就必须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将新罪与之前的罪行合并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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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适用的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因此,刑事诉讼回避主体主要就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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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顾名思义,即对明知属于以下七类犯罪活动所得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同时涵盖了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掩盖、隐匿其原始来源及性质,采用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等方式,以实现这些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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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交多少罚金合适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涉嫌进行非法活动且违法所得与其产生的收益仍未被追回的行为人,将依法予以没收合乎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并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适用5%-20%的罚款幅度;
2.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基础上,还需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按照涉案金额的大小适用5%-20%的罚款幅度;
3.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将对该单位施以双重惩罚制度,既要对其处以罚金的刑罚,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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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适用哪些人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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