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拒签合同,公司如何善后
在用工一个月内拒签的,终止后按实结算报酬即可,用工一个月以上的,需支付一个月以后期间双倍工资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依实施条例规定,以上通知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单位最好采取快递、挂号信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使用。另外,为了说明是员工不签定合同,在通知终止前必须先发送一个要求签定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明确表达要求签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写明要求签定的截止时间,并可附劳动合同文本或合同的主要条款。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须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
2、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降低了录用通知或单位以其它方式承诺的待遇条件,员工拒签,如何处理
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员工报到后即为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录用通知的条件生效,不可单方面调低。法律不会鼓励恶意的行为,如果降低待遇可以得到支持的话,那么单位用工后仍然可以轻易摆脱合同义务,只要约定苛刻的合同条件,在员工稍一犹豫时立即通知终止,在员工准备勉强接受时立即添加更苛刻的条款,直到员工没办法接受。如此,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保护之类规定,部分地被架空了。此时员工拒签,或者视为单位未签定,或者视为已按照录用通知的条件订立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