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后抵”指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后,为担保特定债权,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人,后因债务不能偿还,其他人依法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其人,并将房屋产权实际交付给其他人,致使先买房的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