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有几种例外,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现列出法条如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中
第一款
第五项涉及到
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条文如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你可以对照已上调问看看你有没有上述情况,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与单位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让他们主动提出依劳动合同法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不过希望不大,一般单位不愿意这么做。你已经干了十五年,应该与一些领导之类的有些交情,可以试一试至于未签订合同的问题,你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十五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视为以及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会影响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