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案被告人应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均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只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区别,而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不同的犯罪中常常有相似或混合的手段,增加了区分这三种犯罪的难度。笔者认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关键要抓住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合法持有的他人的财物,犯罪分子欲将合法的临时掌控演变为非法的永远占有,即经财物所有人索要仍据不退还。这是区别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侵占罪还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案中,换煤事情一经发现,被告人即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本案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被害人并非自愿交出财物。诈骗罪是被告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使财物占有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对财物错误的处分,从而“自愿”交出自己的财物,让被告人占有财物并非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表示。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预防犯罪意识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犯罪分子也不断翻新花样,变化手段,在盗窃案件中也多交叉使用欺诈手段,使财物占有人放松对自己财物的监管,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如犯罪分子夜晚行窃时,故意在院中制造出响声,欺骗屋内的人出来察看,另一犯罪分子趁机潜入屋内实施盗窃,虽然犯罪分子在盗窃过程中也使用欺骗的手段,同样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此时,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是财物占有人是否自愿交出财物,是否是其真实意志表示。如果财物占有人基于犯罪分子的欺诈手段,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拱手相让,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财物占有人基于犯罪分子的欺诈手段,虽然产生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将财物交出,而是犯罪分子同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以矸换煤的手段,隐瞒货物減少的事实,但财物所有人并没有因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更没有自愿交出或者同意被告人占有已经偷换的煤炭。因而,本案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