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是工伤!
一、认定的理由:
1、你外出并非因公外出,而是放假回家;
2、你回公司的路上,也不是正在上班的路上(可能是回公司宿舍),此时回公司的路上,与上班没有直接关联。
二、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工伤: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 总之,上班途中的本质是为了上班,比如职工放假回家,在上班当天乘车赶回单位所在地后,再换乘交通工具或步行赶回公司,如果在这个途中发生了车祸,应当视为工伤。如果在放假前一天,赶回公司宿舍,目的是为了明天上班,那这个途中,就不能视为上班途中。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