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