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得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