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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9-30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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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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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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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否仍享有股东知情权:
    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即是法定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包括转让股权等原因)是否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享有知情权,理论及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可能会影响公司营运及浪费公司的财力,股东知情权的基础是股东资格的具备,知情权也应当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
    但是,在公司运营的实践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股东在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可能并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并没有认识到其权利受有损害,而在其丧失股东资格以后发现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即有行使知情权的必要,否则其权利即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丧失股东资格的人还是有股东知情权的。
    二、股东知情权含义:
    股东知情权是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一项权利。
    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
    一,是关系到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依据。股东只有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知情”后,才能更好的行使其他的权利,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其权利,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从而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
    股东知情权可以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全文
    7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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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有身份权、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等,对于股东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了解,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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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属于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生命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就会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此种赔偿债权债务关系便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范畴之中,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医疗机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与诊疗规范密切相关的文件精神,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出示与该起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甚至遗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销毁这些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表现。
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涵盖了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而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患者既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亦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
若医疗机构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进行追偿。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
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
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过错性质的诊疗行为;
患者确实遭受到了损害,主要涉及到人身伤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
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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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情形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已经合法转让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收购的以及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的,或者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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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二者之适用关系,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实际损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由于此时并不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需考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行主张的问题了。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该约定的金额却明显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增加违约金数额,并且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还可以额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需确保最终赔偿总额不得超出实际损失范围。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该约定的金额却明显高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受损方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但是不能再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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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共分为4种类型,包括1、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合法转让他人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3、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如赠与、被善意获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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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享有知情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出资的股东享有知情权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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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过失致人死亡获得谅解书后是否能减轻刑罚
[律师回复] 解析:
过失致死案乃为可依当事人之意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之一种。
若能通过和解过程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深切谅解,则可享有相应的从宽处罚待遇。
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能于侦查阶段顺利达成和解并获受害者亲属谅解,公安机关有权据此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相关建议;
2.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和解并获取受害者亲属谅解的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亦或在提起诉讼之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若能在审判阶段成功达成和解并获得受害者亲属谅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甚至可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缓刑等相对较轻的刑罚。
依据的量刑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赔偿金额、赔礼道歉及真诚悔罪等多方面因素,方可酌情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而对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者,更是有可能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过失致死案件完全有可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并最终获得从免除处罚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一范围内的量刑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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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哪些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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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交通肇事罪升格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导致三名以上人员重伤,并且责任人在事故中对所有或大多数责任承担的;
2、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是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并承担事故中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在事故中对所有或大部分责任承担的;
4、对于已经知道存在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然继续驾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此事故负责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5、过度超载行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事故中所有或大部分责任承担的;
6、如果同时有五人以上的人士受到重伤,且责任人需要对事故中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承担,那么这被视为极端恶劣的情节;
7、对于已经知道是无牌照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继续驾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此事故负责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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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依法调取被害人所属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劳动合同文本,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位以及身份,从而确立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2.为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占有财产是否属于其在职责范围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们也会搜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我们将调阅财务账簿等相关文件,以获取关于犯罪对象及其价值的详细信息,同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审计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计鉴定报告。
4.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我们将积极收集相关的物证,例如用于平账的虚假发票,以及伪造、篡改的相关账目凭证等。
5.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具体流向,我们将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情况。
6.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我们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拍照记录,并委托估价部门对这些物品进行估价鉴定,以便于后续处理。
7.如果有必要,我们将会对提取到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8.我们将对案件涉及的人员、知情者、关联方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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