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物价局电价需要经物价局批准,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所以房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供电局投诉举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电费结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总表之后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
(二)出租人未在总表后安装自用电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
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