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多种原因影响,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往往不可能达到100%。如果将因个别业主漏交或有意拖欠而造成的损失摊到其它业主身上,显然是不合理的,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合理的。业主委员会于哪些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