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是否属工伤,要分析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根据不同工种是否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防光等。还要分析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经常受到、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如果企业已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在没有受到外界的情况下突然发病,并且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而没有休息,导致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的话,劳动者的突发疾病就是与该企业毫无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其为工伤就是明显错误的。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