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以及国家政令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但由于旅客社服务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实践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⑴、在旅游合同履行前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旅游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的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团费,但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旅行社与游客的平等协商,或者推迟旅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路线、价格、时间以达成协议。
⑵、在旅游合同履行开始时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突然降临,对旅游合同的履行有一定影响。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待不可抗力消除后,继承履行旅游合同,还可以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⑶、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阻断行程。如果终止旅游合同,则必须放弃旅游合同约定的某些项目,对游客是一种损失;如果继承履行旅游合同,则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损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皆无过错,其额外费用应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承担一半,尽管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更大空间,并降低可以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