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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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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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旅游合同的效力认定可以根据旅行社的义务判断。一般包括:1、如实告知义务。2、瑕疵担保责任。3、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4、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旅游合同属于民法典分则中的一种合同。对于旅游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判定。认定了旅游合同的效力以后,就需要明确旅行社的的具体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律图小编来为您解答。

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往往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旅游合同一般情况下还是有效的。

旅行社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如实告知义务旅游合同一般由旅行社设计好产品供旅游者选择。旅游产品一般通过包价手册来表现。包价手册是旅行社团队产品的载体,其作用在于引导消费者购买。所以旅行社提供的包价手册必须合法、规范,信息项目必须齐备,信息内容必须明确,包价手册信息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旅游者。

2.瑕疵担保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该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此即旅行社的瑕疵担保责任。旅游服务如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时,旅游者可请求旅行社改善。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而损害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旅游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者,旅游者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旅行社遇有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各地交通时间、政治境况发生变动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使依原约定旅游内容履行发生困难时,旅行社有视需要采取变动部分旅程及更换等值旅游服务的权利,旅游者不得提出异议。按照诚信原则,其超过原定行程的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如因变更旅游内容,致节省旅游经费,旅行社应将节省部分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负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根本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这将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旅游者一方的利益,于无形中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4.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虽不得随意变更,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债权人———旅游者来说,不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5.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应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旅游中,如发生旅游者掉队的情况,导游应委托当地同行代为照顾,或立即联络旅行社设法解决,不能弃之不顾。旅途中,虽因天灾、地变或旅游者之过失等非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旅游者身体或财产受到伤亡损害时,旅行社应做必要的协助及处理。不过,因此所生的费用,自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

所以,履行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属于有效的合同。小编在上文中还为您介绍了旅行公司的义务范围,在承担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旅行社全面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你遇到履行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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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旅游业越来越发达,好多人享受生活,选择旅游度假,所以我们应该学会看旅游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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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如实告知义务。旅游合同一般由旅行社设计好产品供旅游者选择。旅游产品一般通过包价手册来表现。包价手册是旅行社团队产品的载体,其作用在于引导消费者购买。所以旅行社提供的包价手册必须合法、规范,信息项目必须齐备,信息内容必须明确,包价手册信息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旅游者。
2.瑕疵担保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该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此即旅行社的瑕疵担保责任。旅游服务如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时,旅游者可请求旅行社改善。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而损害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旅游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者,旅游者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旅行社遇有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各地交通时间、政治境况发生变动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使依原约定旅游内容履行发生困难时,旅行社有视需要采取变动部分旅程及更换等值旅游服务的权利,旅游者不得提出异议。按照诚信原则,其超过原定行程的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如因变更旅游内容,致节省旅游经费,旅行社应将节省部分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负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根本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这将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旅游者一方的利益,于无形中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4.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虽不得随意变更,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债权人———旅游者来说,不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例如德国民法第651条第一款规定:“
1、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
2、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5.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应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旅游中,如发生旅游者掉队的情况,导游应委托当地同行代为照顾,或立即联络旅行社设法解决,不能弃之不顾。旅途中,虽因天灾、地变或旅游者之过失等非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旅游者身体或财产受到伤亡损害时,旅行社应做必要的协助及处理。不过,因此所生的费用,自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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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打算去国外旅游但是好像是要签什么合同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反正弄起来比较麻烦。据说这个合同是跟消费有关的,想问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旅游消费交易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一份具有法律防范风险的旅游消费合同的签订,无论是于旅游者还是旅行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合同当事人的成本和精力。
一、审查旅行社和旅行者的履约情况
1、对旅行社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旅行社手续是否齐全。如:营业执照、许可证、工作证。
②社会信誉,即该旅行社投诉率如何、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如何等。
2、对旅行者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人数、②性别、
③年龄、
④身体健康状况如何
二、明确旅游消费合同的具体内容
1、行程安排
行程安排作为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协商明确。如:①旅游景点,细化开始和结束时间;②明确购物地点,逗留时间长短;
③食宿标准是否具体。
④交通工具的种类、车型、有无空调等。
2、费用标注及结算
对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导游费用、景点费用、游戏项目费用以及结算事项等,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在旅游消费合同中事先明确。
注意,交付费用后应当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这点可在合同中注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违约责任
对于未按旅游行程实施的,如减少旅游景点、缩短旅游时间、增加购物地点等,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是采取违约金的形式。
注意,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2、 保险金额
意外保险条款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当事人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条款明确保险金额,防范风险。
综上,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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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游合同的违约金多少合适?
旅游者旅游合同的违约赔付的要求是: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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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给父母报一个旅行团,但是这是我父母第一次跟团旅行,请问各位律师出门旅行的话旅游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旅游合同的承揽性质决定了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其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应达到约定的品质。“约定的品质”在解释上包括明示约定或默示约定,如无明示约定,应依默示约定(如《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如不能依默示定其品质,则依交易习惯而定,至少须担保中等品质。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较近似于物的瑕疵担保,而非权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如何适用于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未按约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旅行社擅自改变旅程或遗漏景点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是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类型。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给付义务,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游未依约定的旅程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旅行社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据此,旅行社改变旅程和遗漏景点,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同额违约金,而不是与游客所受的损失即未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所相当比例的旅游费用。这实际上将旅行社违约过错的成本由游客来全部或部分承担,有违合同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此外,如果景点没有门票,那游客的损失就更失去了计算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变时,旅行社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旅行团中某位游客,因迟到而未赶上飞机,导致其旅程发生变更,就不属于“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对此无赔偿责任可言。
以上就是旅游合同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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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如果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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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老年人旅游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老年人旅游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因此具有明显的约定性。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样既约束了享受免责条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又约束了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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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准备报一个旅行团,去境外旅游,签订了一份了旅游合同,境外旅游的旅游合同怎么签订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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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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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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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游客须知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参加出境旅游!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您的权利   1.您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您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游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接待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3.您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行社为您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境意外伤害保险。   4.您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5.您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旅游管理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计划购物,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拒绝旅行社强迫购物要求。   6.您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您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有可能是接待社和导游通过组织自费项目获取利润,损害您的利益。   7.您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杜未经旅行团同意,擅自变更、取消,减少或增加旅游项目,强迫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未履行合同义务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您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赔偿。   8.您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损害习惯受到损害,您有权得到法律的救助。   9.您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您有权检举、控告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您有权将组团社发给您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部门,如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您的义务   1.您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您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您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的权利。   3.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中,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非法滞留不归。   4.您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您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6.您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7.您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了解旅行社的运营程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您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依据。   9.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2000美圆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各国旅游投诉和信息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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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开了一家旅游公司,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全域旅游合作协议是什么样子的,具体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1)团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3)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时间:_________
  
(4)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7)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8)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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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以及国家政令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但由于旅客社服务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实践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⑴、在旅游合同履行前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旅游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的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团费,但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旅行社与游客的平等协商,或者推迟旅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路线、价格、时间以达成协议。
⑵、在旅游合同履行开始时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突然降临,对旅游合同的履行有一定影响。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待不可抗力消除后,继承履行旅游合同,还可以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⑶、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阻断行程。如果终止旅游合同,则必须放弃旅游合同约定的某些项目,对游客是一种损失;如果继承履行旅游合同,则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损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皆无过错,其额外费用应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承担一半,尽管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更大空间,并降低可以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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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旅游合同无效
签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旅游合同的条款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些情况下旅游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旅游合同无效的,旅行社应该退还游客交的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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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妈妈今年快七十岁了,她说她想去泰国旅游,我们就给她报了团,和旅游公司是签了合同的,不知道旅游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往往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旅游合同一般情况下还是有效的。 旅游合同的效力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如实告知义务。旅游合同一般由旅行社设计好产品供旅游者选择。旅游产品一般通过包价手册来表现。包价手册是旅行社团队产品的载体,其作用在于引导消费者购买。所以旅行社提供的包价手册必须合法、规范,信息项目必须齐备,信息内容必须明确,包价手册信息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旅游者。
2.瑕疵担保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该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此即旅行社的瑕疵担保责任。旅游服务如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时,旅游者可请求旅行社改善。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而损害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旅游不具备通常的价值及约定的品质者,旅游者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旅行社遇有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各地交通时间、政治境况发生变动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使依原约定旅游内容履行发生困难时,旅行社有视需要采取变动部分旅程及更换等值旅游服务的权利,旅游者不得提出异议。按照诚信原则,其超过原定行程的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如因变更旅游内容,致节省旅游经费,旅行社应将节省部分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负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根本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这将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旅游者一方的利益,于无形中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4.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虽不得随意变更,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债权人———旅游者来说,不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例如德国民法第651b条第一款规定:“
1、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
2、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5.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应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旅游中,如发生旅游者掉队的情况,导游应委托当地同行代为照顾,或立即联络旅行社设法解决,不能弃之不顾。旅途中,虽因天灾、地变或旅游者之过失等非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旅游者身体或财产受到伤亡损害时,旅行社应做必要的协助及处理。不过,因此所生的费用,自应由旅游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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