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