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租赁权是没有法律强制性效力。 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即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强制性规定,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没有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这种权利,因此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应认为约定有效而受法律保护。 只有在房屋出租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的赔偿。
2.按照合同约定,租期到达后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如甲方侵犯了优先权,可以向,要求继续承租,或者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