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不仅如此,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的情况下,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