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后,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果此时案件尚在进行中,比如立案侦查后至判决生效前,均需要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上,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最高法和司法部《关于适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标准鉴定,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