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福利待遇纠纷问题。
2、虽然《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但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的上涨比例,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上涨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4、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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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关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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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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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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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5、你可以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建议你最好核实公司不按照约定的原因,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然后保存证据,最好将你们的对话录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