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诉讼中没有列入被告的,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被告或者可以另行。
2、对于已作出判决的,不能因为同一事实再将同一被告。这属于“一事不再审”。
法律知识: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
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的案件重新;
第
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从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受理中或者已被裁判,当然就不得再,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