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追诉时限内,若出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便会导致之前已累计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进而需自法律规定的事件发生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限。这种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当某人在追诉期内在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之后,先前被追究的罪行的追诉时限应自新罪行的犯罪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其次,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犯罪分子有漏罪或者再犯其他罪行的情况,那么前一个罪行的追诉时限也将从犯下新罪行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