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男方存到其父母卡里的钱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的,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男方所存的款项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财产的,则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