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公共用水电费用,包括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电梯、二次供水电费及公共用水、自来水损耗费用可另行分摊,但必须设置水、电计量表,否则不得向住户分摊。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