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人认为,只要不动手打人,无论采取什么辱骂或者诽谤的方式加诸对方,甚至使对方因生气而身亡,也不必负法律责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及与身体有关的各方面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自由。它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也包括人格、名誉等方面的内容。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以辱骂、诽谤等手段加害对方,以达到气对方的目的,不仅是不道德的,情节后果严重的,则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处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此外,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邻里或者同事间为了一些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对于那种无端辱骂他人、经过劝阻无效、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于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或者亲属可以直接向控告,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如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和控告,依法对其予以惩处。